(中国日报3月6日电 记者 谭英姿 邓蕊)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长安汽车党委书记、董事长朱华荣围绕自动驾驶立法、汽车行业商标审查、食品安全等核心议题,提出共5条建议。
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长安汽车党委书记、 董事长朱华荣
《关于深化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建议》
“十四五”时期,我国汽车产业实现历史性跃迁,成功从战略性新兴产业跻身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为经济增长、就业保障、技术创新提供了核心支撑。步入“十五五”,汽车产业的战略定位迎来全新升级,不再只是交通工具,更是能源革命的核心节点、人工智能的最大应用场景、大国竞争的主战场,肩负着从汽车大国迈向世界汽车强国的核心使命,是我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抓手。
汽车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是制造强国、科技强国、交通强国建设的核心支撑。当前我国正处于从汽车大国迈向世界汽车强国的关键跨越期,急需国家层面统筹布局、精准施策,以重塑产业高质量发展根基。
尽管“十四五”期间我国汽车产业实现规模跨越式增长,但行业利润却与规模增速有差距,主要问题如下:转型过程需高投入,整车企业阶段性承压;大量品牌分享有限市场规模,创新投入受限,影响持续领先地位;中国市场进入平台增长期,消费政策的影响加大。
为此,朱华荣建议:
(一)以数智化转型与平台化协作,实现降本增效。加速制造端数智化转型升级,以数智化转型深挖制造潜力;打造行业底层共性技术平台,以平台化协作整合研发资源,通过全链条降本实现核心技术增效。
(二)强化行业整合统筹,培育全球领军车企。出台优势企业兼并重组专项支持政策,在产能整合、财税优惠、金融赋能等方面给予专项倾斜;建立地方政府协同保障机制,引导优势企业在当地优化产能布局、完善产业链配套,切实减轻地方政府的产业发展顾虑;针对央国企,设立兼并重组容错纠错机制,明确跨区域、跨所有制整合的责任界定与免责条款,为企业整合扫清制度障碍。
(三)健全消费政策长效体系,稳定市场发展预期。强化政策顶层设计,确立“五年刚性+年度柔性”的汽车消费政策框架,杜绝政策“急转弯”;健全消费信心长效支撑体系,联动相关部门完善居民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配套举措,释放中远期汽车消费潜力;优化政策落地与体验,简化补贴申领、政策兑现流程,打通线上线下办理渠道。
《关于强化汽车产业基础研究与前沿创新,夯实科技自立自强根基,为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源头创新支撑的建议》
得益于政策与市场的双轮驱动,基础研究与前沿创新能力稳步提升。然而,对标建设科技强国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当前我国汽车企业在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
但还存在这些问题:一是基础研究投入严重不足且结构失衡;二是国家政策对颠覆性创新风险分担机制缺失;三是融合创新机制不畅,效率不高;四是人才短缺与激励机制不健全。高端研发人才严重短缺。
为此,朱华荣建议:
一是建立分阶段、差异化的投入引导机制,优化企业研发投入结构考核体系。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政策升级版,对企业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投入部分,试行阶梯式加计扣除比例,将政策红利向研发前端引导;优化国有企业考核评价指标,鼓励中长期创新。针对自动驾驶、高端芯片、车用操作系统等核心技术研发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为切实缓解企业在战略性研发投入时的短期业绩考核压力,激发长期创新动力,建议对相关投入的考核方式进行战略性调整。
二是构建多层次风险分担体系,拓宽创新投入渠道。设立颠覆性创新风险补偿基金;细化关于国有企业创新容错免责的落地政策;聚焦早期颠覆性技术,设立国家级汽车产业创新引导基金,重点投向早期颠覆性技术。
三是构建“产学研用金”深度融合的创新联合体,搭建数字化协同创新平台。
四是实施“汽车产业人才专项计划”,完善科研人员长效激励机制。继续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提高基础研究人才薪酬待遇。
《关于加快自动驾驶立法,推进自动驾驶面向消费者规模化商用的建议》
2025年我国汽车产销均超过3400万辆,其中乘用车占比85%以上,L2级及以上辅助驾驶渗透率超过60%,并快速向L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迈进。长安和北汽已在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试点中获得首批车型准入许可,华为乾崑累计辅助驾驶里程数已超过87亿公里,百度、文远知行、小马智行已在中东、欧洲、新加坡等地区和国家开展Robotaxi公开路测。当前是我国自动驾驶产业从“示范”“试点”到“规模化商业应用”及走向全球市场的关键阶段,亟待制度供给与法律保障。
但还存在以下问题:自动驾驶规模化落地目前面临的主要制约是“合法性”问题。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国对汽车行业采用通过法律法规强准入、强监管的管理模式,如果不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自动驾驶汽车无法规模量产与合法上路通行。我国从2021年起即开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自动驾驶相关内容,相关法律修订也已纳入2025年国务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但仍未按计划推进,且滞后于产业发展。
为此,朱华荣建议:
一是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允许自动驾驶汽车规模化应用,面向消费者销售。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解决自动驾驶规模化商用与上路通行的合法性问题,让先进技术真正应用于提升驾驶安全与通行效率。
二是进一步加快自动驾驶强制性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当前自动驾驶系统和自动泊车系统安全要求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经启动制定,建议进一步加快自动驾驶相关强制性标准和配套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流程,通过标准更好地支撑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的大规模量产准入。
三是推出适配自动驾驶的保险产品。在传统驾驶向自动驾驶过渡的阶段,保险机制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应在现有车险框架下进行适应性调整,以有效覆盖风险、保障公共利益并支持产业发展。
《关于优化汽车行业商标审查工作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汽车企业不断加强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一批本土汽车品牌已逐步建立起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消费者认同。然而,在商标注册审查实践中,现行审查标准未能充分体现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尤其未能充分考虑行业准入、技术门槛、市场实际混淆可能性等因素,导致一些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独创性的汽车商标难以顺利注册。当前,《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正处于修订窗口期,特提出本建议,旨在促进商标审查标准在汽车行业的科学化、精细化适用,助力汽车产业品牌战略实施与高质量发展。
但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审查标准未体现汽车行业特殊性及产生市场混淆的可能性;二是审查尺度不统一,同类案件处理结果不一致;三是行政与司法救济机制未能有效纠偏。
为切实解决汽车行业在商标注册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强自主汽车品牌保护,朱华荣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推动建立契合汽车行业特点的商标审查标准体系。建议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修订中,增设针对汽车等特殊行业的审查指引。对于已在市场中长期共存、事实上未造成混淆的商标,应建立案例库予以认可,作为后续审查的重要参考。
二是统一审查尺度,综合考虑市场差异与意思自治。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商标审查典型案例指导机制,定期发布包括汽车行业在内的典型审查案例,强化对审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推进AI审查,提高标准化程度,提升审查效率。明确在无实际混淆证据且双方达成共存协议的情况下,应予以尊重和采纳,以体现商标法保护市场秩序、防止混淆的本意。
三是构建高效协同的救济机制。明确司法审查重点,厘清行政与司法救济边界,引导司法机关将审理核心聚焦于“是否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这一标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研究适度增加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数量,科学分流案件压力;建立行政协同机制,针对重大疑难案件,推动知识产权部门与产业主管部门开展常态化会商,确保审查结论合法合规且契合发展实际。
《关于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建议》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需求跃升,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成为最普遍的民生期待。与此同时,网络订餐、直播带货、预制菜等新业态迅猛发展,其隐蔽性、跨地域性特点也对传统分段监管模式构成严峻挑战。当前,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日趋成熟,正为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风险可预警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但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全链条协同机制不畅,环节衔接存在薄弱点;二是传统监管能力不足,需借力数字化实现智慧赋能;三是社会共治格局不健全,需拓宽渠道引导多元参与;四是违法成本偏低、震慑力不足,需强化执法协同与刑事衔接;五是大型企业园区、厂区内食堂采取承包经营模式时,存在监管权责与处罚主体错位问题,且外包方违法成本偏低。
为此,朱华荣建议:
一是健全食品安全全链条协同监管体系。建议在国家级层面进一步细化完善全链条监管的职责衔接与工作协同规程,重点打通跨部门数据共享壁垒,建立统一的案件协查与联合惩戒响应机制。
二是强化数字化监管与智慧治理能力。建议构建全域覆盖的食品安全数字监管平台,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数字画像”。全面推行重点食品“数字身份证”制度,实现“一码溯源、码上放心”。同时,深度赋能人工智能技术,推动监管模式从被动响应向主动发现、精准预警的非现场智能监管转变。
三是建立食品安全社会参与监管机制。探索设立“食品安全市民观察员”制度,定期组织开放式检查,对积极参与监督的市民给予公共服务优惠等正向激励,并推动将公众评价、投诉举报数据更深度地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形成“社会监督-信用赋能-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
四是强化执法威慑与刑事司法衔接,提高违法成本。推动建立“食品安全违法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加强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提高刑事责任追究效率,形成“不敢犯、不能犯”的强大法治震慑。
五是规范主体权责与强化协同监管,破除园区食堂外包食品安全隐患。建议修订或明确相关许可规定,实现许可、经营与责任主体统一,清晰划分甲方企业监管职责与承包方经营责任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