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官网截图
华龙网6月13日18时34分讯(首席记者 佘振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去地方政府“融资功能”和市场化改革进程正在进一步加快。今(13)日,重庆市政府官网发布了关于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称,今后融资平台公司不再具备政府融资职能,不得再新增政府债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也不得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不得安排任何单位为融资平台公司“借壳”融资。
一批平台公司将受影响
记者在市政府官网看到,出台这份通知的目的,是“进一步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切实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边界,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哪些平台将受影响?根据通知,纳入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以及接受政府委托等方式实施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国有单位。
这其中包括2014年政府性债务清理甄别认定有政府性债务余额的融资平台公司,截至2016年底纳入重庆银监局监测的融资平台公司、财政部重庆专员办调查统计确定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的融资平台公司。
这里的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分类处理:空壳类平台要撤销实体类平台剥离政府融资职能
通知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上述范围内,锁定融资平台公司目录名单,实行分类处理。
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空壳类”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对兼有政府融资和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职能的“实体类”融资平台公司,要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通过兼并重组、整合归并同类业务等方式,转型为公益类国有单位,承接政府委托实施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土地开发等公益性项目建设。
对承担一定政府融资职能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今后不得为政府融资。
此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还要加强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明确承接政府委托实施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土地开发等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单位,锁定单位名单,实行目录管理,每个区县(自治县)确定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单位最多不超过3家。
政府不得安排任何单位为融资平台公司“借壳”融资
通知称,将清理并分类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存量政府性债务,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债券置换等方式分类妥善处置。
今后,融资平台公司不再具备政府融资职能,不得再新增政府债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不得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不得安排任何单位为融资平台公司“借壳”融资。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指出,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政府性融资,不得违法违规要求或接受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承诺、担保。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本息由融资平台公司负责偿还。
公益性项目债务应按约定履行责任
公益性项目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以市场化方式举借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且未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债务到期由融资平台公司负责偿还的债务。
对于公益性项目债务,通知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逐笔清理核实,按照与融资平台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履行配置资产、授予特许经营权、支付政府购买服务及财政补贴资金等责任。
对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等方式委托融资平台公司实施的公益性项目,要补签合同、协议,完善相关手续,明确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营性项目债务要加强监管
经营性项目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以市场化方式举借用于非公益性项目、债务到期由融资平台公司偿还的债务。
通知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监管,完善融资平台公司预警指标体系,监测融资平台公司资产负债率、带息负债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综合融资成本率等重要指标变动情况。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监管,建立健全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统计报告和信息沟通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应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债务变动情况,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
严禁将公益性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规范注资行为,严禁将公益性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公益性资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发行债券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融资。
对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公益性资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行全面清理,并按照“产权清晰合法、价值计量可靠”的原则,妥善处理资产与债务的关系。
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注入的公益性资产,依照规定直接划转收回;对存量政府债务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在发行政府债券置换存量政府债务后收回;对融资平台公司其他公益性资产,通过注入有经营性收入资产置换等方式逐步收回。
(佘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