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贩夫走卒” 终获合法经营身份

《办法》明确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由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具体实施。根据该《办法》,食品摊贩在何地何时经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定”;在限定区域和时段内从事经营的食品摊贩,则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专业化“管”。

千年“贩夫走卒” 终获合法经营身份

来源: 重庆日报
2017-05-04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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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车卖浆,古已有之。白居易、欧阳修以小贩为原型,成就了《卖炭翁》、《卖油翁》等脍炙人口的千古名篇。

进入21世纪,新时代“贩夫走卒”的双腿,已越来越难以撵上时代演进的车轮。制假售劣、短斤少两、影响市容……种种积弊,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同时,也让小贩们的求生之路越走越窄。

5月1日,《重庆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责任,要求对食品摊贩实施备案登记管理。一张小小的“备案卡”,不仅结束了这些“贩夫走卒”没有合法经营身份的历史,也让对他们的监管变得高效起来。

有“法”难依 备案率低

如何对走街串巷、散布城乡的食品摊贩实施有效管理,一直是个令人头疼的问题。

2015年,我市出台《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流通摊贩餐饮服务摊贩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者备案管理办法》(下称“老《办法》”),要求对我市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允许的场所从事食品销售的摊贩,实施备案管理。

尽管顶着“重庆市”的名头,但事实上,老《办法》的规范效力仍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难以很好地得到贯彻执行。

2015年底,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过一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许可(备案)情况暗访抽查。抽查结果显示,备案率只有79.61%。

“这次抽查以具有代表性的农贸市场、夜市等政府长期规范的经营场所为主,如果加上自发形成的集市、夜市,备案率会更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备案,是管理的基础。不能对摊贩进行最基本的备案登记,经营环境差、摊贩素质低、处罚难度大等一系列问题,便更难解决。

升格法律 “定”“管”分离

有法难依的尴尬局面,于今年“五一”终结。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把食品摊贩的管理提升到了法律高度。

与《条例》配套的《办法》,明确了食品摊贩备案的适用范围和监管权限。要求凡在政府划定经营区域和时段,或学校、医院、工地、居民区、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管理者同意的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的摊贩,需办理备案信息公示卡(下称“备案卡”)。

一份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供的样卡显示,“备案卡”把食品摊贩的备案经营项目,确定为“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两类,并要求注明经营者姓名、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备案机关等相关信息。

同时,《办法》明确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由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具体实施。要求食品摊贩须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一户一卡”原则,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所申请备案。食品药品监管所在收到备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卡。

此外,《办法》还对备案卡样式、编号规则、载明事项、备案地址和时段、备案品种和档案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办法》,食品摊贩在何地何时经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定”;在限定区域和时段内从事经营的食品摊贩,则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专业化“管”。

高效监管 市场有序

业内人士认为,在“定管分离”上的突破,为食品摊贩实施备案登记管理打下了良好基础。对食品摊贩实施备案登记管理,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市食品摊贩无合法经营资格、经营行为不规范、经营项目不合规等问题。

《办法》的出台,也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对食品摊贩实施高效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不仅能让监管部门对辖区食品摊贩数量、经营项目、从业人员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而且为监管部门全面建立食品摊贩信用档案提供了基础信息。

同时,小小一张“备案卡”,也增强了食品摊贩自觉履行主体责任的意识,有利于广大消费者了解经营者的基本状况,从而对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彭光灿 刘玉珮 刘钦

(彭光灿 刘玉珮 刘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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