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川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装修工人小杨在装修吴女士新房时意外受伤,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杨将吴女士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吴女士选择不具有房屋装修资质的施工方的行为存在过失,并判决吴女士赔偿小杨经济损失14000余元。
2015年底,吴女士购买了一套位于永川新区的新房,通过熟人介绍,找到了长期从事装修行业的老王,合同签订后,老王开始召集工人进场施工。
装修过程中,老王雇佣的装修工人小杨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从临时楼梯上跌落,造成了足跟部粉碎性骨折,右脚踝部顿挫伤伴血肿。经鉴定,小杨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伤残评定为10级。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自己的过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按规定,老王作为房屋装修方,应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责,由于未保证临时楼梯的稳固,造成小杨侧滑受伤,应该负主要赔偿责任。
业主吴女士将涉及诸多安全施工内容的房屋装修承包给没有装修资质的老王,加大了装修期间存在的潜在安全风险,其选择存在过错。工人小杨未确定临时楼梯是否牢固,独自踏上楼梯,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下,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包工头老王、工人小杨、业主吴女士各承担50%、35%、15%的责任。(记者 刘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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